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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转学工处】金陵科技学院本科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编辑: 申瑞 发布时间:2021-11-22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关爱,帮助经济确有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对象

(一)申请学费减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本科学生: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警察子女;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的子女;

5.低保家庭子女;

6.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7.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8.其它。

(二)有关减免额度的说明:

1.符合上述1-7项申请条件的本科学生,学费低于8000的按照实际学费标准全免,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照8000元标准进行减免。

2.符合上一条“其它”项的学生,根据实际申请情况,经学院认定审核、学工处复核后,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申请条件

(一)属于学费减免对象的本科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

6.学习刻苦;

7.申请时,该学年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申请本科生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学费减免:

1.上一学年受校纪处分者(该年度内有效);

2.上一学年考试不及格科目2门及以上者;

3.上一学年宿舍内务卫生不合格达3次及以上者;

4.上一学年有晚归、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者;

5.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的行为者;

6.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信息欺骗学校者;

7.上一学年未参加勤工助学或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者(肢体残疾或有重大疾病者除外);

8.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情况;

9.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

10.居住社会出租屋者。

(三)申请本科生学费减免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金陵科技学院本科生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2.残疾学生,需提供本人由残联颁发并加盖公章,统一印制的残疾证;

3.烈士子女需提供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的警察子女需提供由民政部印制的新版《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

4.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需经过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系统数据比对确认,并提供明确带有脱贫时间的全国扶贫系统数据截图;

5.孤儿信息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家庭学生需经过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系统数据比对确认。

申请的学生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经人举报,一经查实,学校可取消申请学生的困难生资格及所有相关补助,并汇总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上报省级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减免程序

(一)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二)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评议,填写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对申请学生上一学年的各方面表现(学习、思想、参与社会实践等)做出综合评价。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和学院初审意见,审核汇总并确定全校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报校领导审批。

(四)审批确定后,由校财务处根据减免名单和减免金额落实减免政策。

(五)每年11月至12月办理本学年学费减免事宜。

四、减免管理

(一)学费减免是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措施,各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政策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勇于战胜困难,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帮助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二)学校有权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要求全额补交减免的学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涉及的相关学院,在年终学生工作考核中取消优秀等级参评资格。

五、其他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金陵科技学院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暂行)》(金院字〔2017〕88号)即行废止。

(二)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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